※基本案情
美国于1987年6月15日发布行政命令,对来自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及部件(英文名称:Tapered
Roller Bearings and Parts Thereof, Finished or
Unfinished)征收反倾销税。自此之后,每年的6月至来年的5月作为一个审核周期,美国商务部都会对该期间内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圆锥滚子轴承产品进行行政审核,为中国的出口企业核定税率,美国进口商依此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中国常山某轴承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出口至美国的圆锥滚子轴承就涉及到美国的反倾销审核。该公司首次应诉始于2005-2006年,由于当时没有回答美国商务部签署的调查问卷,2007年的终裁结果直接被美国商务部裁定为中国统一税率60.95%,接着又在2009年得到最高税率92.84% 。虽然最初的税率不理想,但是此后的年度该公司一直没有放弃应诉,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精心准备应诉资料,后来该公司的税率逐年下降,2013年降至15.28%,2015年降至0.65%,2017年降至0税率。该公司通过成功应诉反倾销调查,打破了贸易壁垒,维护和巩固了自己的美国市场。
※法律分析
该公司应诉反倾销坚持了十几年,最后之所以能够成功,一方面是该公司应诉严格遵守了美国反倾销法律程序,另一方面得益于企业长期应诉建立起来的价格和成本的预测和管理机制。
企业应诉反倾销,严格遵守美国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比如,在美国商务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材料,“迟来的”资料视同未递交。此外,应诉资料还需要严格按照美国商务部规定的文件格式来递交,美国商务部对于递交资料所用的纸张尺寸,文字的行间距等都有明确要求。对于超期的资料和格式错误的资料,美国商务部有权拒收。该公司第一年获得统税,就是因为没有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要求递交问卷资料。
企业应诉反倾销,要想取得低税率,需要在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两方面进行监测。从原材料的采购模式,一直到最后产成品出厂,乃至最后销售给美国客户这些环节都需要经过反倾销专业律师的把关,比如原材料的采购是否可以从市场经济国家直接进口?工厂是直接采购半成品轴承套圈还是直接采购钢材?等等问题,都需要经过律师的调研并出具指导性的建议。该公司在后面的几年,税率一路走低直至为零,取决于企业对反倾销框架的了解,并在此框架下,对产品的生产模式以及销售价格做了跟踪和预测,避免了盲目降低销售价格来抢占市场的恶性循环。
※律师建议
有些企业在遭遇了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以后,在不了解反倾销应诉途径和后果的情况下避而远之,先行放弃国外市场;有些企业认为花费巨额律师费,但是收益却无法保障,应诉积极性不大;也有一些企业积极应诉,保持了畅通的销售渠道。其实反倾销的应诉不是单一的途径,有些应诉也能取得良好效果而且并不像企业想象的那样巨额花费。比如,中国常山某轴承公司在2014年应诉过程中结果是0.74%,另外还有三家企业也享受了该税率,这三家企业通过证明自己具备分别税率权,而享受了常山某轴承公司的低税率。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中国出口企业需要从两方面证明自己具有获得税率的资格,一方面是法律上不受中国政府控制,另一方面是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证明这两点其实不难,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法律上不受中国政府控制,企业只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条文就可以证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只要提供企业的股东会任命管理人员的决议以及企业直接跟国外客户商讨定价的文件,一般都可以证明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
美国反倾销案件的审核主要涉及到对美国销售价格的审核和对中国制造商的生产成本的审核。中国企业的应诉一般都由美国律师所牵头,配合中国的律师和会计师共同组成应诉团队,而且应诉企业指定专职的人员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所以企业不需要“谈反倾销色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应诉。现在贸易全球化,遭遇反倾销并不可怕,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向企业关闭国外市场的大门,同时也可以为企业打开另外一扇窗。同时,国内外律师以及企业之间的密切配合也是赢得胜利的关键。
华美公司Lucy